參選資格
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參選:
1.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
1.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2.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五名以上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並於教育實習業務表現足具標竿,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